一般业务条款

1. 适用范围
本一般交易条件适用于比克力脚轮(太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克力”)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所有其他的业务条款和条件均被排除适用。更改或补充本一般交易条件的协议、附属协议以及客户的条款只有在经过比克力书面确认后才有效。商业代理或销售代表无权代表比克力作出或接受对比克力有约束力的声明。

2. 报价与文件
比克力作出的报价不具有约束力。宣传册、目录、印刷品、广告、传单及价格清单中的技术数据代表比克力货物/服务在上述材料印刷时的状况且仅供参考。报价文件不得被视为比克力对质量或耐久性的保证。这些文件仅用于对其中所描述的货物/服务进行大致说明,且这些文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 订单
客户向比克力发出的订单均对客户具有约束力。订单仅在经过比克力书面确认后才对比克力具有约束力。

4. 价格与付款
所有价格均为出厂价格(比克力江苏太仓工厂),包括比克力标准包装的费用,不包括邮寄、运输、保险等相关的费用。一旦超过三个月,所有合同的价格均可能会被调整。付款需预先全额或按照比克力订单确认书中另行规定的方式支付至比克力指定的账户。比克力的账户上实际收到的金额才应被视为已支付的金额。

5. 交货短缺
在非标产品设计的情况下,允许在总交货量中出现不超过+/-10%的偏差,并对总采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6. 所有权保留
在货款支付以前,比克力保留所交付货物的所有权。然而,在一个商业交易中,比克力对所有权的保留直至客户完全履行完本商业关系之下的全部义务之时为止。如货物需进一步加工或与其他货物结合,则比克力享有与货物价值相等的共同所有权份额。若客户为经销商,客户可以通过交易出售所有权保留的货物。客户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处置货物。客户应预先将因转售而产生的债权转让给比克力,转让的数额相当于所有权保留的货物的发票金额。客户应被授权收取债权已经转让的货款。应比克力要求,客户应当就债权转让通知其债务人。在客户不遵守本一般交易条件、客户停止付款、汇票和支票被拒付的情况下,客户失去对所有权保留的货物的处置权及收取债权转让的货款的权利。发生此类情况时,比克力有权占有所有权保留的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对于即将发生的或已经完成的第三方查封所有权保留的货物或已转让债权的情况,客户应立即通知比克力。比克力介入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差旅费,由客户承担。若提供给比克力的担保物价值超出货款金额20% 以上,应客户要求,则比克力有责任放弃超出的部分。

7. 交货日期、交货迟延
若由于不可预料、不可归因于比克力或采取了合理的措施仍不可避免的事由,导致比克力而无法按时交付货物/服务,则履行期限应适当延长。此时,新的期限将通过友好协商确定。交货期间应从比克力发出书面订单确认通知时开始,但不早于收到双方约定的预付款的时间、比克力收到所有履行订单所需的文件的时间和所有技术信息均被澄清的时间。客户有义务满足所有由其承担的、与按时完成交易相关的前提条件。一旦比克力表明履行的意愿,则双方同意的交货日期应被视为已经被遵守。

8. 运输、风险转移
所有风险最晚将于货物出厂后转移至客户。这也同样适用于使用比克力自身运输工具进行运输的情况。若出现不可归因于比克力责任的原因导致发货延迟,则所有风险自发货准备完成之日起转移至客户。若客户在接到通知货物已经被准备好运输之后,没有立即接收货物,如果可行,则比克力将为其保存货物,但风险由客户承担。该保存行为并不能免除客户的付款义务,付款义务自客户能够获得货物时开始产生。

9. 检验和瑕疵通知的要求
客户应当在收货后立即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于接受货物或接受服务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比克力通告瑕疵情况。若未能及时提交投诉或通知瑕疵情况,则此次供货或服务应被视为已经被认可。就隐蔽瑕疵,客户须最迟在在发现后7天内通知比克力。

10. 有限保证、瑕疵责任
基于标准制造流程的变化,比克力保证,在产品未被以任何比克力没有规定或推荐的方式使用或其他误用或滥用的情况下,在初始购买之日之后从发货日起一年内产品没有工艺和材料方面的缺陷。本保证包括比克力的原料和制造过程引起的质量问题。日常磨损不在此质量保证范围之内。 此保证不包括所有客户的不当使用而引起的损害或缺陷,例如超负荷、改装、误用、或错误安装。若产品的实际运行条件不同于客户在确定产品规格时向比克力描述和说明的运行条件,由此引发的损失不在保证范围内。如果客户未咨询比克力而自行选择和确定了某一比克力产品,则客户应对产品的可适用性自行承担责任。与此相关的任何损失均排除在比克力的保证之外。
如果客户发起投诉,客户有义务把投诉的产品发送给比克力并通知产品准确的运行条件。在收到投诉的产品和运行信息之后,比克力有义务开展调查并向客户出具来源于比克力的德国母公司(Blickle Räder+Rollen GmbH u. Co. KG in 72348 Rosenfeld, Germany)的质量保证部门的官方声明。
若在上述保证范围内,产品被比克力母公司的质量保证部门确认为有缺陷,客户有权要求修理或更换。若修理或更换所需的成本过高,比克力有权予以拒绝。 若经过两次尝试仍无法排除缺陷,则客户可以要求撤销采购或要求降价并根据本一般交易条件第 11 条索赔。若客户未能在正常营业时间内给予比克力必要的时间和机会来排除缺陷,则其无权要求比克力承担瑕疵责任。若缺损由未经比克力授权的人员造成,则质量保证失效。上述保证所包含的范围是:在货物已经被送至客户住所或营业地的情况下产生的范围和损失。若将所购物品移至其他地点而导致比克力费用增加,则由客户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

11. 其他索赔
客户无权向比克力及比克力店员要求其他赔偿,尤其是非因供应的货物本身产生的损失。

12. 撤销订单与退货
若客户需要撤销向比克力发出的订单,在订单已由双方确认之后,订单仅能够在获得比克力的书面确认之后才能撤销。在这种情况下,比克力有权向客户收取相当于比克力及其母公司为此订单进行制造和加工而产生的成本的费用。若该订单款项已经被比克力收取,比克力有权从其中扣除因制造和加工而产生的成本。若比克力尚未收到订单货款,客户有义务在20天内向比克力的银行账户支付相当于制造和加工成本的金额,该金额由比克力确定。

13. 条款有效性
本条款中的部分条款失效,不影响剩余其他条款的效力。

14. 管辖、法律适用
因双方业务关系而产生的,无论是直接的或间接的,任何法律纠纷,均应提交比克力所在地的法院解决。本一般交易条件适用中国法。

比克力脚轮(太仓)有限公司